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109)豫1403行审98号
申请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中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池,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宁陵县信陵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际,经理。
申请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商人社劳监罚字【2018】0002SQJC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商人社劳监罚字【2018】0002SQJC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商人社劳监罚字【2018】0002SQJC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申请人提出的系他人用自己公司名义承接的工程,被申请人不应被处罚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商人社劳监罚字【2018】0002SQJC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聂齐玉
审判员  胡义立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兰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