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23民初7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关回族镇新岭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729605936M。
法定代表人:*国际,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22年1月12日提供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