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23民初7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关回族镇新岭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729605936M。
法定代表人:*国际,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豫1423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在原告***已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经裁定准予其撤回本案起诉,依法应当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