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23民初7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关回族镇新岭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729605936M。
法定代表人:*国际,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