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3民初484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信陵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729605936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