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执保397号
申请人:**伙,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春,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申请人:鹰潭市宇硕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鼎宏大厦27层2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593751589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市辖区工业园区40号路北侧三川盛世华庭10幢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7184629XH。
法定代表人:李梅凤,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文华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余江(温州)眼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6337510XB。
法定代表人:诸云芝,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伙与被申请人***、鹰潭市宇硕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文华光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伙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宇硕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文华光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伙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宇硕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文华光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占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