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鹰潭市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兆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财保5号

申请人:鹰潭市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任家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63499574F。

法定代表人:桂和平,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中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27711357X。

法定代表人:董高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鹰潭市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申请人鹰潭市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鹰潭市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千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鹰潭市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黄景洪

审判员  谢秋荣

审判员  黄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