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鹰潭市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任家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63499574F。
法定代表人:桂和平,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中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27711357X。
法定代表人:董高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鹰潭市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江西中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赣06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西中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2020年12月21日,鹰潭市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中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鹰潭市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1.上饶银行鹰潭分行207503090000001466、207503090000011571;
2.九江银行鹰潭分行277010100100008796;
3.建行鹰潭高新支行36050166016100000097;
4.农行鹰西分理处391201040007271;
5.鹰潭农商银行火车站支行130057110000022764;
6.鹰潭农商银行高新支行130377110000025336;
7.中国银行站江路支行202233171082;
8.工行东湖支行1506213019200026139。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鹰潭市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景洪
审判员 谢秋荣
审判员 黄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