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4民初20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远通钢模板租赁站。
经营者:***,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租赁站业主,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青山巷*号。
被告:内蒙古华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勇。
被告:***,出生年月不详,个体,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军军,出生年月不详,个体,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
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远通钢模板租赁站诉被告内蒙古华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