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德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德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3民初393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
被告:内蒙古德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土堪院宿舍4号5层1单元14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贺
被告:内蒙古德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和先锋镇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
项目负责人:王涛
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德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德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和先锋镇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
项目第三标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秀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