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3219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胜狮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5668421866)。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太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余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65872P)。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启东市永安拆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61523703E)。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启东胜狮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永安拆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20元,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4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