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8050号之一
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翊樑,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马培
审判员*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喻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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