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206号之一
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302-Q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翊樑,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270号。
负责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盛桥镇煤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盛桥镇北蕴川路石洞口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第三人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