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206号
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302-Q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翊樑,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270号。
负责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盛桥镇煤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盛桥镇北蕴川路石洞口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石洞口围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第三人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