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执20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1322民初139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协助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股东登记手续,将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为**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同时将**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于2010年10月18日被企业登记机关吊销,且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3沭商破字第00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入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向企业登记机关送达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登记机关无法办理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322民初139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光阳
审判员 蒋华伟
审判员 刘盼盼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