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异105号
异议人(案外人):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74728344U。
法定代表人:章仪荣。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186658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宿迁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组织机构代码:67702431-1。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迁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确定被执行人宿迁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清偿金额,中止对被执行人宿迁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撤销土地拍卖,对申请执行人释明应足额申报债权,并将本案委托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夏新波
代理审判员 刘多廷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