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辖2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豪园小区54号楼1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章仪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江苏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分配数额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二、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宿迁市泰格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款及补偿款11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四、被告二对剩余股权款、补偿款及违约金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宿迁市泰格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宿迁市泰格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泰格公司)股权转让给被告一。2017年5月1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宿迁市泰格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一在原协议约定的8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以外再给付出让方补偿款,具体数额另行协商,***对被告一的付款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9月2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宿迁市泰格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二)》,约定被告一在充分知悉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恒通公司)破产管理人已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泰格公司与恒通公司破产合并等因素导致股权受让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被告一坚持股权受让,且约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补偿款共计1400万元,无论协议是否解除,1400万元股权受让款均应向原告支付,被告二以其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另约定恒通公司破产债权以清算分配数额为依据,其清算分配数额所有权归属于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分三次合计支付290万元,尚有1110万元没有支付。2018年1月31日,恒通公司破产案中,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泰格公司与恒通公司人格混同为由,将泰格公司并入恒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截至起诉之日,因泰格公司被合并破产、泰格公司被吊销等原因,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履行不能。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包含《宿迁市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宿迁市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二)》,上述二份协议约定“出让方委托徐某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徐某有权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有权代收股权转让款及补偿款,并有权处分上述款项,出让方完全予以承认”内容。另外,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一份代理律师与徐某的谈话笔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案涉股权转让款的情况,原告***亦向该院申请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徐某系该院退休法官,为了案件妥善处理,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此案,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徐荣系沭阳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与案件审理存在利害关系,为公正审理案件,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熠
审判员 谢朝晖
审判员 徐金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