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6民初2507号
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宿迁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告:**,男,住鄄城县。
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与被告宿迁广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