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6财保49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孙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FAT8B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宿迁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石集乡汴水北苑东门市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7377961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鑫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黄河街与舜耕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8450397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广达建设有限公司、菏泽鑫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鲁1726财保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广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号:3213240011010000082949)上的存款70万元。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宿迁广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号:3213240011010000082949)上的存款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