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6财保49号
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孙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FAT8B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宿迁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石集乡汴水北苑东门市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7377961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鑫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黄河街与舜耕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8450397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广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号:3213240011010000082949)上的存款70万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并向法院提供了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广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号:3213240011010000082949)上的存款70万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