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4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31393156XD,住所地泗洪县朱湖镇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系该公司会计),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737796134,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汴水北苑东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徐胜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文,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松,江苏九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4民初8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庭外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8元,减半收取9024元,由上诉人**市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亚非
审 判 员 翟新权
审 判 员 刘宗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小青
书 记 员 汪小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