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3财保18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滨江街道蓝堡湾龙湖1单元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8401278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4176.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案外人吕世有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029XXXX0B)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4176.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肖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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