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滨江街道刘家新居第**。法定代表人:曹秋平。
委托代理人沈阳,江西省吉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贵州新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次五新鑫科技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安市瓦朗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洲湖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5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新鑫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瓦朗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新鑫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瓦朗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90万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等费用。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新鑫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瓦朗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790万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诉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崇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秀云
书 记 员 彭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