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财保79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滨江街道红光社区郭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8UPEE51。
法定代表人:郭国斌,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西侧新桥安置房**地块(蓝堡湾龙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84012784R。
法定代表人:曹秋平,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路平,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遂川县。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材租赁经营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路平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材租赁经营部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材租赁经营部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路平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建材租赁经营部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明华
人民陪审员 秦金全
人民陪审员 周香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