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鑫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财保1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滨江街道刘家社区刘家新居第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84012784R。

法定代表人:曹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阳(特别授权代理)、沈胜寒,江西省吉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贵州新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次五路新鑫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82767247C。

法定代表人:廖建军。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吉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新鑫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98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为PZDM201936240000000301的保函提供担保。吉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鑫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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