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2民初551号
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680947862W,住吉水县枫江镇北坑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卫东,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84012784R,住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西侧新桥安置房2号地块(蓝堡湾龙湖大厦)1单元20楼2001-2002室。
法定代表人曹秋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四保,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四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24日,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四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四保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四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武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