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574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经济技开发区。
被告: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巩山镇深洋路29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0961277F。
法定代表人:黄乾钰。
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栖凤路3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89012275。
法定代表人:胡彦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山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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