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28民初1066号
原告常正豪,男,51岁,1965年7月17日,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系濮阳县,地址:濮阳县,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地址:濮阳县,
法定代表人郭宪堂。
被告濮阳县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解放路北段电业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永杰。
本院在审理常正豪诉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濮阳县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赵宏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