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民终1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北段电业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红,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
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
上诉人濮阳县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8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阳县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濮阳县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5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上诉人濮阳县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立新
审判员杨浩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