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焦作市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民终2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敬梅,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光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焦作市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