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源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青岛金源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5584号
原告:青岛金源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营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2088730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18号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395091209J。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源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担保人青岛有住青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胶州市汾河路6-16号不动产一处(证号:鲁2019胶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222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