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无为市支行、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财保6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无为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853700586T。
负责人:杨吉俭,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高沟高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2994B。
法定代表人:黄敏,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诚,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申请人:李华,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高胜平,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黄敏,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无为市支行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04600000元范围内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诚、高胜平、黄敏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在1350000元范围内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华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上述两项查封总额以104600000元为限。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无为市支行系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不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无为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诚、高胜平、黄敏在银行的存款10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华在银行的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上述两项查封总额以104600000元为限;
四、查封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范益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宇婷
书 记 员 蒋中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