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6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镜湖之星大楼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4552536J。
被执行人: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无为县高沟高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2994B。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彬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