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6076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镜湖之星大楼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4552536J。
负责人:程然,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韬,银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云,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高沟高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2994B
法定代表人:黄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69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标的为11397743.06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仅有小额存款,冻结扣划1315.94元,其余无财产登记信息;
3、前往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调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现场已停业;
4、至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反馈有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芜湖市弋江区房屋,该房屋已设定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为案外人,房屋价值无法实现抵押债权,本案处置不能;
5、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约谈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运新
执行员  孙 军
执行员  张彬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