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314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翔,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敬敬,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高沟高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2994B。
法定代表人:黄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俊清,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泥汊镇渡江工业集中区高新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177860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因与被告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5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楼 俊
审 判 员 胡 照
人民陪审员 杨 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金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