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203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执行人包钢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钢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昆商初字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47140.4元及利息等。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昆商初字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邬佳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