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正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正阳县正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正阳县正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14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临商初字第24号
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大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文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正阳县正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宏志。
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阳县正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洪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正阳县正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准确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正阳县正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因此,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8元,退还给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洪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