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778号之一
原告: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土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651312191。
法定代表人:彭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涛,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院厂区内(综合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98024545。
法定代表人:郭峰。
被告:郑州路天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681T27F。
法定代表人:焦文嵘。
被告:郭峰,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路天实业有限公司、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亚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