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8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62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
法定代表人赵双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2015)鹤民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鹤民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