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622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淇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
负责人:陈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