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622民初1957号
原告: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常素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中,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杜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娟,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接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淇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绍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