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斯坦森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0555号
原告:苏州斯坦森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工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斯坦森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斯坦森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斯坦森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斯坦森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6元,减半收取4478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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