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未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众合公路改建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执异6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未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素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民,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西安众合公路改建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述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亓中鲁,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安峰,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未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与西安众合公路改建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众合公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未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勘院)、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瑞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因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未来公司称:其与众合公路公司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民终9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众合公路公司目前除工商注册登记没有注销外,财务等全部组织架构已实际不存在。众合公路公司早在2013年3月18日即被其上级单位也是其全资股东中交一勘院整合并成立了新公司中交瑞通公司。现中交瑞通公司住所地为原众合公路公司住所地,中交瑞通公司相关职务由众合公路公司人员担任,且中交瑞通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书面承诺自愿代众合公路公司履行债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中交一勘院及中交瑞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众合公司辩称,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就要求中交一勘院及中交瑞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未支持其请求;众合公路公司不存在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是独立法人;中交瑞通公司的情况说明书不是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承诺,只是向申请人通知中交瑞通公司将向其支付判决书所确定债务。众合公路公司对800余万元本金已履行完毕,双方系因利息问题发生争议,故不存在规避执行、恶意讨债的情况。综上,未来公司的追加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中交一勘院同意众合公路公司意见。
第三人中交瑞通公司同意众合公路公司意见。
经查,未来公司与中交瑞通公司、众合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关于中交一勘院、众合公路公司、中交瑞通公司本案中的连带责任问题。由于中交一勘院、众合公路公司、中交瑞通公司均为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因此,其各自应当依法独立承担对外债务。中交一勘院在本案中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至于中交瑞通公司在网站宣传中称其是整合众合公路公司等公司新成立的公司,且事实上其公司在众合公路公司的注册地办公,而且其公司个别高级管理人员与众合公路公司的个别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合。但不能证明中交瑞通公司与众合公路公司之间存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及两个公司的财务归于同一的事实,因此,中交瑞通公司亦不能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认定,该判决驳回了未来公司诉请中交一勘院、中交瑞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2017年8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民终903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以上判令内容。
本案审查中,未来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众合公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中交一勘院工商登记资料,3、中交瑞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4、中交瑞通公司及中交一勘院官方网站相关资料,5、相关图片资料,6、中交瑞通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出具“情况说明”,所记载内容为,“陕西未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受西安众合公路改建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代其支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对以上证据的证明目的,众合公路公司、中交一勘院、中交瑞通公司均不予认可。中交瑞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17)陕民终903号民事判决,2、委托付款协议、转账凭证、众合公路公司委托付款说明及邮寄送达底联、中交瑞通公司工作联系函及邮寄送达底联、中交瑞通公司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以上证据的证明目的,未来公司均不予认可。
另,本案审查过程中,未来公司称,其申请追加中交一勘院的依据是众合公司作为中交一勘院下级单位已经不存在,中交一勘院应当承担股东责任;其申请追加中交瑞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依据是中交瑞通公司实际继承众合公路公司债务,且中交瑞通公司自愿代被执行人承担法律义务;中交瑞通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是该公司在11月16日当天向未来公司代理人出具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为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未来公司在原审诉讼中请求中交一勘院、中交瑞通公司与众合公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请已被依法驳回,在执行程序中,其又以相同理由申请追加两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其提出中交瑞通公司系自愿代众合公路公司偿还债务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交瑞通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其系受众合公路公司委托代为支付生效判决项下款项,而并非是向执行法院出具的代为履行承诺,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未来公司此项追加理由亦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未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之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邓 琳
审判员 : 童 超
审判员 : 王 炜

二〇一八年二月××日
书记员 :王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