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11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斯坦森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工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斯坦森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20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555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5552的其他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515552元为上限。现苏州斯坦森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斯坦森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5552元的冻结或价值515552元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申请费3098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