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

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768号
原告: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耿富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攀峰,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先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利,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0元,变更诉请后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8140元,多预交的80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沫雨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白隽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瑞
书 记 员 杜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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