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2554号
原告:XX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乐平,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耿富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XX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XX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桥梁监测数据期采集系统升级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桥梁监测数据采集升级技术服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软件数据采集系统升级工作并交付验收。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56000元。被告逾期交付技术软件和硬件设备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延期10日一双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被告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技术软件和硬件设备,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桥梁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升级合同》予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款59400元并支付违约金46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基数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应当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本案所涉合同纠纷,其已将本案原告XX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XX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费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陕01知民初2768号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被告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42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XX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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