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2662号
原告:XX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乐平,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耿富成。
原告XX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桥梁监测数据采集软件开发合同》予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5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桥梁监测数据采集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桥梁监测采集硬件及数据库管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软件数据采集开发工作并交付验收。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95000元。被告逾期交付技术软件和硬件设备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延期10日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被告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技术软件和硬件设备,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8月23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就被告向原告提供桥梁监测采集硬件及数据库管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事宜签订《桥梁监测数据采集硬件和数据库开发合同》。前述合同对被告完成软件系统开发的设计要求、软件开发、软件系统的著作权、技术服务报酬等事宜进行约定。合同第一条第3款针对软件系统设计要求约定,“完成数据库后台管理端软件开发,实现对数据库常规操作以及任务调度功能。界面简洁,操作便捷”。第三条第2款约定,“甲方独立享有软件系统的工业产权和著作产权”。第3款约定,“甲方应当按照协议,按时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另,合同针对费用事宜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95000元;针对管辖事宜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基于前述合同约定并结合原告的诉请来看,本案应为技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来看,技术合同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又因原、被告均位于西安市,故本案应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郭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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