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电力多营有限公司

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豫达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宝丰县电力多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21民初4150号
原告: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豫达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中段66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艳,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电力多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关镇郏宝路17号院。
法定代表人:姚千里,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电力多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合同有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豫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3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收取25元,剩余3037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朱旭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XX鸽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