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电力多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宝丰县电力多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1民初1084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宝丰县电力多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0400871751096J。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宝丰县电力多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8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新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