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渠首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民初124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1日,住淅川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5日,住淅川县。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10日,住淅川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林,淅川县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电业局,住所地淅川县新建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淅川县渠首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城关镇新建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2日,住淅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淅川县电业局、淅川县渠首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涉及追加当事人、死因鉴定,复杂疑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明